各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局(分局)、市直属个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就取缔私设公众移动电话直放站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众移动电话直放站(中继器、信号倍增器等)。
二、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公众移动电话直放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管理处批准后,方允许安装使用。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安装使用公众移动电话直放站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8年11月30日前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并补办使用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坚决取缔。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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