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无绳电话机使用1915-1920MHz 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无 [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满足市场对数字无绳电话机的需求,并考虑未来我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频谱需求,及有效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现将数字无绳电话机临时使用1.9GHz频段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数字无绳电话机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可参照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其技术指标暂定如下:

  1、临时使用频率:1915-1920MHz。

  2、发射功率:座机和手机发射的平均功率≤8mW;峰值功率≤250 mW。

  3、杂散发射功率电平限值:

  杂散发射功率相对载波电平(衰减量)≥50 dB,或绝对电平≤2.5μW。

  4、频率容限≤20ppm。

  二、上述频率临时使用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上述频段的数字无绳电话机,已使用的电话机可使用至报废为止。

  四、根据国内外相应技术发展情况,将考虑数字无绳电话机的长期使用频率。

              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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