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第三代移动通信频率管理的通知

信部无[2001]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随着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相关系统及设备的逐渐成型,个别移动通信研发、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商向地方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门提出了进行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试验的申请。为保证我国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和运营业的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规划、分配和指配,均由信息产业部集中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审批。

  二、信息产业部已就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核心频率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正在统筹考虑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核心频段和扩展频段的频率规划。

  三、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有关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技术试验,须按照信息产业部的统一安排执行。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试验。

  四、从事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研发、生产企业,因研发需要而在研发地点进行实效发射试验,须将频率申请及试验方案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试验频率等事宜提出审批意见。

  五、运营、研发和生产企业未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而进行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实效发射试验的,属于违规使用频率,应立即停止试验,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运营、研发和生产企业须服从大局,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请各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返回  

© 2002-2006 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版权所有
   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府大楼11层西侧 邮编:515037  咨询电话:0754-8988679 电子邮箱:master@stww.gov.cn
技术支持:汕头市协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