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卫星空间电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信无函[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最近,有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卫星通信网、地球站所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及其他主要特性,甚至擅自使用未与我国相关卫星空间电台完成协调的国外卫星空间电台。为了维护国家、卫星空间电台操作者和用户的利益,避免有害干扰,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使用卫星空间电台的审查和管理。

  一、建设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二、卫星通信网、地球站拟使用的国内卫星空间电台须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拟使用的国外卫星空间电台必须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或者试用国外卫星空间电台。

  三、对设置地球站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须审查其所属卫星通信网是否已获得批准、拟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批复文件所列是否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变更卫星通信网、地球站所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或其他主要特性,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卫星通信网、地球站的特性、用途及所使用的卫星。

  五、对擅自建设卫星通信网或者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擅自改变卫星通信网或地球站的特性、用途及所使用卫星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部内:政策法规司、电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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