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2006-1-23
 

 

 
  为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进行全面清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含固定台、车载台、手提机,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市、区(县)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二、因业务工作需要,在本通告公布之前未经批准已经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并补办使用手续,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对逾期不按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使用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06年1月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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