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
 
 


办事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主办科室: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4、《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申办材料: (一)办理进关审查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2、《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办事期限:

收费标准: 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收费公示

收费依据: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表格下载: 《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办事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申办材料。
   2、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
   3、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申请,提出意见。
   4、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转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5、申请单位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取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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