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超短波除外)
 
 

办事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主办科室: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3、《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申办材料:
   (一)短波无线电台(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文复印件。
   (二)卫星地球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文复印件;
   4、使用卫星通信网协议书复印件;
   5、卫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三)雷达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文复印件;
   4、雷达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四)广播、电视发射台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文复印件。
   (五)微波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文复印件;
   4、微波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办事期限:
收费标准: 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收费公示
收费依据: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表格下载: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4、《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
   5、《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6、《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办事流程
   1、用户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申办材料。
   2、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
   3、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站址勘查,与市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意见。
   4、 用户设备安装后启用前,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无线电监测站对台(站)设备进行验收、测试
   5、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转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6、用户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用户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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