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主办科室: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3、《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
(一)无线电台(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除外)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3、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频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4、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5、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申办材料:
(一)无线电台(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除外)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文复印件;
4、无线电设备检测报告书。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
2、《操作证书》原件、复印件(查验后退还原件);
3、《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后退还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后退还原件);
5、无线电设备检测报告书。
办事期限:
收费标准: 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收费公示
收费依据: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表格下载: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办事流程
(一)无线电台(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除外)
1、用户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申办材料。
2、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
3、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固定台(站)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意见。
4、用户设备安装后启用前,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无线电监测站对台(站)设备进行验收、检测。
5、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批。
6、用户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用户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定意见)。
2、将所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随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报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在30MHz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
3、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市无线电管理
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无线电台设备及频率、呼号的批准手续。
4、凭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准购、准制证件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
5、购买或自制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备,经具有无线电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再到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